本文來自:億恩網原創
作者:洪敏斯
引言 3月28日,海關總署發布稱,決定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。
據億恩網獲悉,3月28日,海關總署發布稱,決定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。
公告稱,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、特殊區域(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(B型))內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(以下簡稱“退貨企業”)可向海關申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、跨境電子商務特殊區域出口、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商品的退貨業務。
此外,退貨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。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貨商品可單獨運回也可批量運回,退貨商品應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退運進境。
以下為公告全文:
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、促進貿易便利化,幫助企業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,使跨境電子商務商品出得去、退得回,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業務健康快速發展,海關總署決定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。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、特殊區域(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(B型))內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(以下簡稱“退貨企業”)可向海關申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、跨境電子商務特殊區域出口、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商品的退貨業務。
二、申請開展退貨業務的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、特殊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應當建立退貨商品流程監控體系,應保證退貨商品為原出口商品,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。
三、退貨企業可以對原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清單》或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》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請退貨。
四、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貨商品可單獨運回也可批量運回,退貨商品應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退運進境。
五、退貨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,接受海關監管,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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